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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18年4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安监罚〔2018〕221号),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单位于2019年1月9日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深龙华安监执行催告〔2019〕龙3号),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将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缴至代收罚款银行。

由于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深龙华安监执行催告〔2019〕龙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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