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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登报电话

相信不少市民都有过类似的经历,经常会收到陌生的推销电话或短信,对方与自己明明就不认识,却能够掌握到自己的个人信息。
你可能会诧异,为何一个陌生人会比你还了解自己。显然,这绝对不是真爱!而是你的个人信息遭到泄露了。

事实上,日常生活中我们的个人信息往往会被人暗中侵犯而没有察觉。

近日,龙岗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揭开它的神秘面纱。

案情回顾
被告人陈某、钟某原系广东省佛山市某公安分局派出所辅警。由于工作需要,二人知悉民警麦某某的数字查询证书( PKI)的密码,可以使用麦某某的数字查询证书进入公安网电脑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工作。2016年11月,一个微信昵称“老哥”的男子(另案处理)找到陈某,提出从陈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陈某找钟某密谋后,二人开始频繁使用麦某某的数字查询证书进入公安网电脑查询系统查询“老哥”所需要的公民个人信息,将该信息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老哥”,同时收取“老哥”给予的好处费再由二人均分。经查,2016年11月至案发,二被告人共非法查询9308次,获取7335条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老哥”,非法获利10968.88元人民币。其中,2017年5月3日,二被告人将被害人张某的个人信息出售给“老哥”。2017年6月27日,张某向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分局罗岗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张某的个人信息被麦某某的数字证书进行过查询。2017年7月12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钟某到罗岗派出所接受讯问。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钟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钟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普法课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公民个人信息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有哪些?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八招教您防范信息泄露
1.网络购物要谨防钓鱼网站;
2.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等含个人信息的单据;
3.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需写明用途;
4.简历只提供必要信息;
5.不在微博、群聊中透露个人信息;
6.微信不要加不明身份的好友;
7.慎重参加网上调查活动;
8.免费WiFi易泄露隐私。


公民个人信息不容侵犯
任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也提醒大家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妥善保管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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