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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分,例如公司因破产而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公司因非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和被责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适用《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

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 
一、清算步骤: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开展以下业务: 接管公司财产、了结公司未了业务、收取债权、清理债务、分配剩馀财产、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并吊销营业执照。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过或者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清算费用、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应缴纳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剩馀财产、终结清算工作。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

     公司主体资格的注销,必须经过清算程序,开始清算程序的第一步就是组成清算组。公司的清算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类。
自行清算   《公司法》*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人员构成:“公司因本法*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强制清算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规定了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的人员的组成:“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对于有限公司而言,自行清算的清算组成员是否应具备股东身份?是否为应为全体股东?在审判实践和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各个部门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不同的认定。费用一般100-2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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