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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粵0391执1494号 候XX、周XX、夏XX: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候XX、周XX、夏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 粤0391 民初14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下列法律文书: 一、 (2018)粤0391执1494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本院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 、(2018)粤0391执1494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候XX、周XX、夏XX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候XX、周XX、夏XX的财产(以人民币2998509. 46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候天逸、周好妹、夏萌萌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三、(2018) 粵0391执1494号执行裁定书之一,主要内容为:拍卖被执行人候天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南路南嘉宾花园嘉华阁XX(不动产证号:粤(2016)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21X27号)的房产以清偿债务。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房地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对上述房产进行市价查询,评估结果为上述房产现值人民币25303元/平方米,总价值为人民币2844057.2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处分上述财产以清偿债务。五、如对上述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联系电话: 86705926), 提交地点:诉讼服务中心。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有关权益,并不影响处分上述财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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