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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送达公告

胡XXX:

我局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深宝安监执行催告〔2018〕福海事-0xx号),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元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3000133035667)。由于无法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至你本人,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局领取本催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八年9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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