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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不动产登记公告 【登字201810XX9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我中心对下列房地产登记申请,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3046号惠名大厦四楼),逾期我中心将核准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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