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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了如何处理?
01、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小贴士
1.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2.《证明单》须在次月抄报税后才可以开具。
 
02、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
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03、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04、丢失增值税空白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0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开具流程
1、选择“我要办税“,点击“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
 
2、在纳税人信息栏填写并核实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纳税人名称会自动带出。在发票信息栏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系统会自动带出货物(劳务)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税额等信息。填写完毕,点击【开具】按钮,提交当前数据并继续办理。
 
文件依据
国函〔1993〕1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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